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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通知

青州政府网  2017-05-16 20:21

[摘要] 为进一步吸引一些重点产业,推动青州经济转型升级,按照“政府支持企业投入成本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一定期限内相匹配”的原则,对青州市境内新上符合条件的项目,以及引进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统筹实施一些优惠政策。

【青州房天下讯】为进一步吸引一些重点产业,推动青州经济转型升级,按照“政府支持企业投入成本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一定期限内相匹配”的原则,对青州市境内新上符合“1669”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项目(包括市内原有企业新上项目)或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包括特色楼宇经济)项目,以及引进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统筹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补助

1、项目用地保障和园区配套补助。严格执行“招拍挂”制度,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市场化运作,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照10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对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设备购置和研发补助。对项目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实施科技研发和技术升级。

4、项目贡献奖励补助。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上缴地方税收剩余部分全部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

5、购买闲置厂房补助。对购买闲置厂房上项目的,5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剩余部分补助企业用于技术研发,不超过购房款的20%。

6、租赁闲置厂房补助。对租赁闲置厂房上项目的,5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项目总投入的,剩余部分补助企业用于技术研发,不超过年租赁费的50%,每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年。租赁期内又进行购买的,只享受购买补助政策。

二、人才扶持

7、高层次人才补助。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在分别享受国家、省和潍坊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青州市鼓励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来青创业暂行办法》(青政发〔2016〕53号),以政府参股、政府基金投入或租赁使用等形式提供10-50亩项目用地、1000-3000平方米技术研发用房、2000-10000平方米生产用房,由政府性担保平台优先提供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融资服务,并对该项贷款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贴。

8、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在落实青州市相关引进人才政策后,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从聘用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补助企业;对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

三、“招院引校”和“招院引所”支持

9、招院引校支持。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高校、(校区)、二级学院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潍政办发〔2016〕14号)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土地供应、生均公用经费、启动经费等方面扶持政策。

10、招院引所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青建立分支机构,对引进经认定的院所及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并视同引进实体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足5000万元的,按5000万元计,超过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计。

四、金融支持

11、基金投入支持。政府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针对引进的项目,依据项目质量、规模和预期效益评估情况,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12、担保融资服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国控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五、争取上级政策扶持

13、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对符合国家、省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上级产业项目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六、招商激励

14、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于由招商企业法人引入的青州市外重点产业项目,由招商企业法人与引入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统筹使用上述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利用政策资源,吸引上下游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

15、鼓励自然人招商。对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符合条件的青州市外项目,按照项目额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总部经济项目按照会计年度上缴地方税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6、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商。市财政统筹资金,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重点产业项目招商费用给予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17、鼓励项目进重点园区。按照引进优先、属地管理原则,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市级重点园区的,项目实现的税收及各类考核指标由引进项目的单位与项目所在园区按4:6的比例分成。

七、其他

18、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或公益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19、鼓励新上项目提升发展水平和档次,对达到条件的企业,按照《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支持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33号),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20、项目认定和政策兑现。以上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兑现政策涉及的支出,根据项目贡献收入给予补助的,市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收入归属分别承担;根据项目建设给予补助的,市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5:5比例分担。

本政策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该政策实施前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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